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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傳播“3L”理論研究系列(三):語言模塊研究之“誰在聽”(中)
作者:張京宏 時間:2011-12-7 字體:[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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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云:易與天地準,故能彌綸天地之道。原始反終,故知死生之說。新媒體傳播中,“3L”的第一個L----language 語言模塊,繼續研究的就是“誰在說”“誰在聽”“共同語言”三個部分的“誰在聽”,以拋磚引玉。
第一部分 新媒體傳播時代的人間悲喜
最近網路上出現了一個名人,叫王豆瓜。根據中國時刻網的報道,說王豆瓜47歲,四川資陽雁江區的一個小干部,因在網絡上裸聊走紅,被停職并接受調查。此事《鳳凰衛視》進行了更具體的報道。鳳凰衛視在報道中說,2011年11月19日下午6:08到9:28分,王豆瓜和網名“冬忍”的女性進行聊天,至于這個“冬忍”真實是男是女,還不知道。在聊天中,“冬忍”不斷核實王豆瓜的工作單位、收入、目的很明顯,最后王豆瓜還脫了褲子,露出了下體隱私部位,被對方視頻抓拍做成了截圖。當天晚上有人電話給王豆瓜,要求王豆瓜給錢,不然就把截圖發到網絡上去,王豆瓜不給,結果聊天內容是截圖就被發到網絡上去了,第三天早上,王豆瓜就報警。但之后立即王豆瓜被停職并接受調查。事后媒體在分析的時候,都感覺可能這是一個設好的套,王豆瓜不過是個受害者,上了套罷了,說不定這個“冬忍”只是個小男孩,講不清楚。
今年以來,中央多次發文,要求各級領導干部要學會網絡,不能當網盲。“網絡有風險、上網需謹慎”,“官員不懂網,后果很嚴重”,等等。2011年6月,江蘇溧陽衛生局局長謝志強和浙江籍酒莊經理張德珍在微博上談開房傳情,引發巨大關注,當月被撤職并接受調查。但到事發,等媒體采訪謝志強的時候,謝志強居然說:微博是私人的東西,你們能看到?我不大相信。事情都發了,謝志強居然還一直認為微博就和QQ一樣是兩個人隱私的空間,而不知道是公共傳媒,結果是,丟了烏紗帽,落了一身騷。可以說這就是對新媒體傳播不了解而導致的身敗名裂。
原國家藥監局副局長張敬禮,被以誣告罪、非法經營罪等審查起訴。根據鳳凰衛視的報道資料,說藥監局內部開會播放的視頻錄像,是張敬禮在北京天上人間消費的相關錄像。張敬禮誣告罪的主要依據,是通過網絡、信件等方式發送1300多封對藥監局現局長的不實舉報,也有分析認為,說藥監局原局長鄭某被執行死刑后,局長位置空缺,副局長張敬禮為了局長位置之爭才進行的一系列舉措,但這些說法無從核實,本研究持慎重態度。
除了上述官員級別的新媒體傳播實際中的案例,基層老百姓的案例也枚不勝舉。浙江瑞安的一個鞋廠的三個小青年,二十多歲的小男孩,注冊了3個QQ號,裝扮成女性,在網絡上釣魚,這里說的釣魚,就是下套,設置陷阱的意思。結果和內蒙古一個小伙子聊上了,小伙子一激動,就自己全脫光了,下身小弟弟也被對方拍攝截圖了,立即被要求支付3600塊錢,不然照片就被傳播。
不光中國,也說說外國。美國議員也經常在新媒體傳播中不謹慎,被迫辭職。2011年6月6日,美國議員Anthony Weiner(安東尼 維納)承認和6名女性在微博上交換不雅照,后被迫辭職。很有意思的是,Anthony Weiner的妻子就是美國前總統克林頓的妻子、現任美國國務卿希拉里的助手,因此有傳媒說,給希拉里當助手,連老公出事都極為相似,都下半身惹的。
所以在經過了大量的實踐后,有人總結了官員在新媒體傳播時代的行動規則:
開會發言不抽名煙;
出席活動不帶名表;
視察下雨不打雨傘;
災難現場不露笑容;
突發事件不來發言;
網絡聊天不脫褲子。
并上述六條規則被成為新媒體傳播時代自我安全防護特別是領導干部的“六脈神劍”。
第二部分 “誰在聽”的語言模塊要素分析研究
分開來研究,先研究“誰”,然后研究“聽”。
“誰”作為主體,上篇中分析過,這里再復習復習,其要素包括:
(01)角色要素。對小學生來說,老師的話可能比爺爺奶奶的話管用一百倍。為什么呢?角色不同。角色要素很重要。
(02)利益要素。對一個員工來說,老板說給其加薪和隔壁保潔阿姨說給其加薪,自然不同。說的這個“誰”是否對所說的內容具備控制權,很重要。
(03)背景要素。同樣的內容,“誰”在開玩笑的場合背景下說的話和正規會議場合說的話,效率也不同。所以背景很重要,背景包括情景環境等因素。
“聽”作為傳播的對象,其要素包括:
(01)對溝通媒介和語言的理解程度。
(02)對說者的目的的理解。
(03)聽者自身的邏輯判斷分析。
首先分析溝通媒介和語言的理解程度。我們以王豆瓜案例進行分析。王豆瓜和冬忍溝通的媒介是網絡,使用的是QQ聊天工具,雙方的語言是網絡溝通的正常漢字,簡體中文,彼此能理解。在溝通的過程中,語言的表達也相當關鍵。最終王豆瓜上套、出事情,和語言的使用很有關系。作為一個出版了30多本書的作家,王豆瓜的語言控制和駕馭能力應當說很好,能把蜀犬吠日、吳牛喘月等經典隨口拈來,但在真實的溝通使用和語言把握中,卻相差很遠。可以說,在新媒體傳播中的網絡陷阱中,如果僅僅有下半身的截圖照片,沒有那許多聊天的文字記錄的話,證據鏈條是難以構成的,傳播中的可信效度,也就是傳播學專業上講的效度和信度,都難成立。所以文字的東西是一把雙刃劍,有時候可能是一時的思想,用文字的方式記錄下來,有可能就是創新的起點,但相反也可能是造成災難的源泉,最高境界和最低境界,就是無字,不寫不說。這兩種境界的好處是“原始反終,故知死生之說”,說白了最低境界的白癡和最高境界的得道,外在表現上是一模一樣的,都是不寫不說,都是達到了無用的境界。區別在于,白癡是真的什么都不知道,而得道者是什么都知道了,甚至知道說了也沒有什么意思,于是不說。白癡是什么都不知道所以不說,而得道是什么都知道得太透徹了所以感覺沒意思沒必要而不說,結果都是不說。但是,這兩種極高和極低的境界都是無用,白癡是真的無用,得到是“不用”,高度抽象到一定程度了,就無須直接應用了,都無法構成新媒體傳播的媒介要素。傳播還是要寫,要說,還是我們這些半吊子要做的事情,在這個應用的層面上,如何寫,如何說,則又分上中下不同了。
其次分析對說者目的的理解。我們以張敬禮案例分析。可能說者的目的是說,張敬禮這個副局長犯罪拿下了,這個人生活多腐敗,看去天上人間消費都被視頻了,這是壞人,該辦。中國式邏輯的特點是以道德倫理為基礎的,過去MBA課堂上世新大學傳播學院院長陳清河教授曾經播放過《大道之母》、《西西里島上的美麗傳說》等影片,其中西西里島上的美麗傳說說的,就是二戰時德軍到意大利,意大利妓女當時的生活和之后的生活,因為是妓女,所以就可以被抓頭發,被用剪刀剪頭發,人格是沒有的,這和中國邏輯頗為相似。但是,隨著新媒體傳播的發展,話語權越來越多元化,獨立思考和抽象思考、思辨思考的能力越來越強,聽者則未必按說者的目的去理解。比如有聽者就講,這可能是涉嫌政治斗爭的手段和工具問題,要說問題,有問題的多了去了,有沒有問題是一回事情,辦不辦是一回事情。也有聽者質疑,北京天上人間聞名天下,其保安措施世界一流,豈是誰想偷拍就能偷拍的?若沒有冥冥中的背后控制力量的支持,這視頻能不能拍是一個問題,拍了能不能公布,也是一個問題。這就是追問,多問幾個為什么的思辨和獨立思考的反映。
第三分析聽者自身的邏輯判斷。邏輯分析的起點是動機和目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分析的終點是行動和措施,是結論。歸納也好,演繹也好,相反相成。比如我們分析王豆瓜,網絡泡妞的動機是什么?目的是什么?為了這個動機和目的,采取了那些措施?現在新媒體傳播年代,靠會兩個成語和寫過幾本書泡妞,簡直太OUT了。謝某就實際的多了,直接給珍愛一生說可以報銷,經濟實惠。至于珍愛一生作為酒莊經理是為了完成銷售業績指標為目的、以戀愛為手段,還是真的要和謝志強好,這就不好講了,本研究不做評論。想做深度研究的話,可以采訪珍愛一生本身,也可以采訪其家庭成員,如果珍愛一生是以銷售業績為目的,為了達到銷量、取得利潤,而以網絡戀愛為手段,獲得對酒的推銷,這是一說;還有就是兩情相悅,真愛其人,這又是一說。這里的分析,核心是邏輯判斷,多想想目的是什么,為什么這樣做,許多事情可能結論就不同。不過謝某太可惜,47歲的年齡,因此撤職丟官,這也是新媒體傳播時代的新悲哀。
第三部分 新媒體傳播時代“誰在聽”的邏輯和社會法律規范體系的構建
全國人大的多次法律修改中,已經逐漸把對新媒體傳播的相關問題納入到法律規范體系里去了。證據法則上,把“電子證據”正式納入到民事訴訟法律體系中去了。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把“非法獲取計算機數據罪”等列入刑法,作為刑法第285條、第286條的主要內容進行了具體規范。2011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案把電子證據作為民事訴訟的第八大證據列入法條。這說明法律體系的構建和調整修正一直在跟隨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發展變化。不可否認的是,法律是有滯后性的,社會生活中一般情況下,總是先出現新現象、新問題,然后人們再面對分析,分析方法,考慮是否納入法律管理的體系里去。
這里在新媒體傳播時代還存在一個法律上的責任判定問題,就是間接引用DRM知識產權問題和間接引用的法律責任問題。比如說,A媒體說張三殺人了,其實張三沒殺人,B媒體和C媒體根據A媒體的傳播就轉載發布,那么在這件事情上,B媒體和C媒體的責任到底是多大?B媒體和C媒體有沒有責任和義務去審查A媒體信息的真實性?還是只要注明出處即可免責?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轉載作品,當事人以轉載者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條解釋的精神是正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起訴必須具有四個實質要件:一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有明確的被告;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是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這幾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法院如果不受理則是違法的。關鍵是現實執行中的問題。
這里需要探討的是,新媒體傳播時代,“聽者”眾多,傳播的內容信息量非常豐富,聽者是否相信傳播的內容是一個問題,傳播的內容的傳播者是否能確保所講內容是經過嚴格控制和審核的呢?
聽者的法律責任問題。在文化大革命中,聽者也可能有責任,叫“收聽敵臺”。包括美國之音、臺灣的廣播等。現在新媒體傳播時代,聽者的概念應當是接受者,包括聽到的,看到的,知道的,是否能信息選擇和甄別能力,這也是一個衡量是否過錯要件的法律課題。
第四部分 小結
在語言模塊language的研究中,本篇圍繞“誰在聽”展開,核心圍繞說者的目的、媒介和語言、聽者的邏輯判斷和理解感受進行分析。本研究兩作者沈宗南先生、張京宏先生在《營銷傳播學》(世新大學,2011)的專著中也曾經就傳播內容的信度和效度進行了相關分析。在下一篇的系列研究(四)----“說者和聽者的有效溝通”(下)的研討中,我們將重點分析有效溝通的要素和特點,以期望對讀者有思想啟發或操作上的幫助借鑒。
上述是筆者觀點,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原文是簡體中文
(連載中)
張京宏:早年畢業于楊虎城將軍創辦的堯山中學.后讀于中國礦業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畢業后在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執行局等工作多年,下海從商后歷任中外合資企業部門主管、項目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職。現擔任上海威貞實業有限公司首席PMI項目策劃師,并兼任多家公司的高級資深顧問。